神所憎恶与眼中看为不善之事
[箴言 17:15, 26]
你可能听说了上周的新闻:在美国,三星电子与苹果公司之间专利侵权案的初审以苹果的压倒性胜利告终。陪审团认定三星侵犯了苹果的专利权,并判决赔偿总额达
10 亿 4934 万
3540 美元。判决一出,三星电子的市值在一天之内蒸发了
13.9935 万亿韩元。我一直关注着这起案件的相关报道;看到结果后,我不禁好奇事态将如何发展。我想知道那位韩裔美籍法官将如何根据陪审团的裁决做出判决,以及——如果法官支持苹果——一旦三星提出上诉,结果又会如何。在此过程中,我坚信法官必须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鉴于该案在韩国法院以三星胜诉告终,而在美国法院却以苹果胜诉收场,人们很难完全理解为何两国的司法体系会对同一事件得出如此截然不同的结论。一篇网络文章指出,造成这种差异的一个关键原因在于公众舆论。例如在韩国,出于“三星若倒,韩国亦亡”的心理,公众有着强烈的保护三星(这家国家支柱企业)的愿望,这被视为影响判决的一个因素。关于美国的情况,一篇题为《三星与苹果之争:败给的是美国爱国主义,而非彼此》的文章分析称,该判决结果是“美国保护主义以及易受情感影响的陪审团制度之局限性”共同作用的产物。
世间的司法体系难免存在缺陷,因为人本身就是不完美的。因此,在世俗审判中,不公正的判决在所难免,这往往使不义之举得以被合理化。然而,在神的国度里,这种不公与不义绝无立足之地,因为神是公义的神,也是完美的审判者。在今天的经文——《箴言》17章15节和26节——中,神借着《箴言》的作者所罗门王,谈到了祂所憎恶以及祂视为不好的事。当我们今天默想这两点时,我祈愿我们能领受神的教导并遵行。
首先,神憎恶什么呢?
请看《箴言》17章15节:“定恶人为义,定义人为恶,这都为耶和华所憎恶。”在思考神所憎恶的事时,我们应当回想此前在《箴言》15章8至33节中默想过的教导。我们在那里学到,神憎恶的三件事是:“恶人的祭物”(第8节)、“恶人的道路”(第9节)以及“恶谋”(第26节)。这里的“恶人的祭物”是指那些外表上向神献祭,内心却怀藏邪恶的人所献的祭。旧约时代以色列人所献的祭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他们虽用嘴唇尊崇神,心却远离神。“恶人的道路”是指这样一种生活:人虽口称顺服神,但在行动上却离弃神的话语,活在悖逆之中。造成这种情况的一个原因,是心中存有贪婪(第27节)。此外,神所憎恶的“恶谋”——即恶毒的计谋(6:18)——是指出于贪利之心,用不诚实的手段去侵占他人的财产。在今天的经文《箴言》17章15节中,所罗门王指出了神憎恶的另外两类人:一类是称恶人为义的人,另一类是定义人为恶的人。这意味着,神憎恶不公义的审判官所作出的不公判决。
我认为,关于这一点,最好的圣经例子就是耶稣受审的事件。那个释放了杀人强盗巴拉巴、却判处无罪的耶稣死刑的判决,正是神所憎恶的那种不公义的审判。试想一下:怎能作出这样的判决——既把一个杀人强盗当作无辜之人释放,又将无罪的耶稣判处十字架死刑呢?还有哪里能见到如此不公的判决呢?我们既无法认同这样的判决,也无法喜欢做出这种判决的人。那么,对于那位至公至义的上帝而言,祂又该多么厌恶那些做出不公判决的法官呢?今天的经文——《箴言》17章15节——明确指出,这样的人为上帝所憎恶。那么问题在于,为什么有人会做出不公的判决?为什么不义的法官会下达不公正的判决?《箴言》17章23节给出了一个原因:“恶人暗中受贿,以致歪曲了公平的道路。”不义的法官之所以歪曲公义并做出不公判决,是因为他收受了贿赂。请看《以赛亚书》5章23节:“他们因受贿赂就称有罪的为无罪,将无辜者的权利剥夺。”先知以赛亚也指出,正是因为贿赂,无辜者失去了公义,而恶人却被宣告为义。
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是不公平的。无论是在旧约时代还是今天,许多人的判断力都因贿赂而蒙蔽,从而歪曲了公义。他们剥夺了义人应得的公正,却宣判恶人无罪。结果,我们的司法系统中出现了不公的现象:恶人作恶却逍遥法外,义人却遭诬陷而身陷囹圄。这确实是一个不公平的世界。那么,我们该如何在这样的世界中生活呢?美国教育家查尔斯·J·赛克斯(Charles J. Sykes)曾列出十条“学校里不会教给孩子的规则”,其中第一条便是:“生活是不公平的——去适应它吧。”诚然,正如这句话所言,生活是不公平的。生活在方方面面都存在不公——从童年的家庭环境到外貌、健康、天赋,再到祸福的际遇。然而,真正让这个世界变得不公平的,往往是人的抱怨。与其有志向或付诸努力去改善世界,那种不断发牢骚和听天由命的态度,反而滋生了更大的不公。如果我们希望让这个世界变得稍微公平一些,首先必须接受它不公平的现实;然后,我们要付出更大的努力,为这个不公平的世界带来公正。为了有效地引导我们的行动,我们首先必须遵循圣经中的原则。请看箴言24章23节,经文指出:“……审判时偏袒人是不好的。”尤其是身为基督徒的法官,必须谨记在审判中偏袒他人是错误的。这意味着法官绝不可徇私,将恶人判定为“正义”或“无辜”。圣经警告说,这种行为必会招致民众的咒诅与憎恨(第24节)。相反,圣经教导我们不可判恶人无罪,而应宣告他们有罪(第25节)。简而言之,基督徒法官必须秉持公正与公义进行审判。圣经应许,若能如此行,他们必“得享喜乐,并蒙受美好的福分”(第25节)。
其次,在神眼中,什么被视为“不好”呢?
请看今天的经文——《箴言》17章26节:“刑罚义人为不善,责打贵胄为不义。”简而言之,所罗门王在此描述的、在神眼中“不好”的事,就是不公义。他指出,遭受这种不公义对待的受害者是义人和贵胄。在现代社会,我们经常听到关于“不公平劳工行为”的新闻报道。这类不公平劳工行为的一种形式是“不利待遇”,例如解雇、强制休假、停职、减薪,以及被调至无津贴的岗位或处于待命状态。当然,不公义并不仅限于职场。在一个不公义现象在社会上泛滥的时代,那些努力过诚实正直生活的忠心基督徒往往会遭受巨大的伤害。圣经告诉我们,这在神眼中是不好的。有趣的是,除了今天的经文(《箴言》17:26)外,“不好”一词在《箴言》中还出现了三次。其中,《箴言》18章5节——“瞻徇恶人的情面,在审判中屈枉义人,都不好”——与《箴言》17章26节有相似之处(另外两处经文是19:2和25:27)。综合这两处经文,我们可以说,在神眼中“不好”的事,就是不公义地刑罚义人以及包庇恶人。
那么,在神眼中什么是“好”的呢?那就是审判官在审理案件时,定恶人的罪并为义人伸张正义。请看《申命记》25章1至3节:“人若有争讼,来听审判,审判官就要断定是非,定有理的为义,定有理亏的为恶。恶人若该受责打,审判官就要叫他俯伏在地,按着他的罪恶,照数责打。只可打他四十下,不可过数;若过数,便是打得太多,以致你的弟兄在你眼前受辱了。”这段经文讲述了一位法官查明纠纷事实并惩罚有过错者(施以鞭刑)的情形。然而,即便如此,法官也被要求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来施加鞭打,且次数不得超过四十下。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尊重人的尊严(朴允善)。在新约中,使徒保罗曾五次遭受犹太人“四十减一”的鞭刑(《哥林多后书》11:24)。他遭受这些鞭打,是为了耶稣基督的福音和教会的缘故。这是犹太人加诸于他的不公对待;这在神眼中绝非善事。我们绝不可行神眼中看为恶的事——即不公义的行为。一篇网络文章指出,对于基督徒而言,偷窃违背了“十诫”中的第八诫;基督教的一项基本伦理准则是:我们不可企图占有不属于自己的东西(《马可福音》10:19;《罗马书》13:9)。偷窃被视为一种不公义的挪用行为——本质上就是窃取属于他人的财物。作为在基督里的新造之人,基督徒必须杜绝此类不诚实的行为。无论是在政治、经济还是整个社会生活中,我们都不应谋取不当利益。一个新人既不应是不义之财的提供者,也不应是其接受者。唯有如此,我们的社会才会变得更加光明与纯洁。
我想以此结束这段默想。我们必须憎恶神所憎恶的事。神厌恶那些称恶人为义、或称义人为恶的人;祂憎恨那些作出不公判决的法官;因此,我们也必须憎恶这样的法官。简而言之,我们必须憎恶神所憎恶的不公义。我们必须远离不公义——即神眼中看为恶的行为——转而追求公义。作为神国的子民,让我们通过追求公平与公义来荣耀神。愿我们都能过这样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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