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神的同在中!
[诗篇 15篇]
作为基督徒,我们该如何保持信心之路而不动摇?我们如何能在这世上生活——既坚定信心又持守信仰告白——而不受动摇?今天,我在CNN听到一则关于西弗吉尼亚州煤矿爆炸的新闻:十三名矿工中,十二人遇难,一人情况危急。这些矿工被困在地下深处长达四十一小时;当家属和朋友们在教堂听到最初的消息——尽管那是错误的——说十三人都幸存时,他们欢呼雀跃并敲响了教堂的钟声,甚至唱起了赞美诗《奇异恩典》。然而,大约三个小时后,他们得知消息有误:十二人已遇难,仅一人获救。一位在场的观察者注意到,当人们听到第一个错误消息时是在“赞美神”,而当三个小时后听到第二个准确消息时,却在“咒骂”。当时,矿业公司董事长哈特菲尔德(Hatfield)先生说:“我们曾祈求十三个神迹。现在,我们要为那一个实现的神迹而庆祝。”对于那些在听到第一个消息时唱着《奇异恩典》赞美神、随后却因听到第二个消息而咒骂的人,我们或许能多少体会他们的心情;然而,我们也不禁感到他们的信心发生了动摇。我相信,这种动摇并非他们所独有——它同样存在于我们每个人心中。我们在喜乐时献上赞美与感恩,但在艰难困苦之时——尤其是面对亲人离世时——我们往往不再持续献上感恩与赞美,反而可能埋怨甚至咒骂神。我相信,这种信心动摇——即缺乏一贯性——的根本原因,在于我们的软弱:我们未能完全信靠神,也未能真正认识神的本相。就诗篇15篇的语境而言,其原因在于我们未能住在神的同在中。
在诗篇15篇1节中,诗人大卫问道:“耶和华啊,谁能寄居你的帐幕?谁能住在你的圣山?”这本质上是在问:“究竟谁是那住在神同在中、与神亲密同行的人呢?”针对这个问题,大卫在经文中给出了十个答案。我将这十个答案视为“在神同在中生活的十条诫命”。只要忠实地遵守这十条准则,我们就能领受那“行这些事的人必永不动摇”的祝福(第5节)。那么,这十条在神同在中生活的诫命是什么呢?
第一条诫命是过正直的生活。
请看《诗篇》15篇2节的前半部分:“行为正直的……”这里的“正直”(或诚实)意味着纯洁或真诚。它暗示了一种坚定不移、表里如一的品格——这与过“双重生活”截然不同(朴允善语)。约伯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在《约伯记》2章3节中,我们看到神向撒但夸赞约伯:“地上再没有人像他那样完全、正直,敬畏神,远离恶事。你虽无故激动我攻击他,他却仍然持守他的纯正。”尽管约伯因撒但的攻击而处于极度痛苦之中,但他始终坚守自己的纯正。正因为约伯活在神的同在中,无论境遇如何——即使在他所有的儿女都去世之后——他都没有在言语上犯罪。他之所以能做到这一点,是因为他正直的品格引领他过上了敬畏神的生活。的确,正直的人不惧怕环境、他人,甚至不惧怕撒但;相反,他们因敬畏神而过着远离恶事的生活。即使在被“愚顽人”包围和迫害时(《诗篇》14篇),大卫依然持守着他的纯正。他之所以能这样做,是因为他深知神鉴察人心,并且“喜悦正直”(《历代志上》29章17节)。
第二条诫命是行公义。
请看《诗篇》15篇2节的中间部分:“……行公义……”。这里的“公义”指的是“在神眼中看为正的事”(朴允善语)。然而,撒但会欺骗人,让人把那些在神眼中不正当的事看作是正当的。这确实是撒但一个可怕的诡计。 《创世记》第3章中关于“那女人”(夏娃)的故事就是一个例子。当蛇接近那女人并引诱她吃“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时——这在神眼中绝非正当之举——撒但让那果子看起来“悦人眼目”(《创世记》3:6)。即使在今天,撒但也通过诱发我们“眼目的情欲”来欺骗我们,使神眼中正确的事在人看来是错误的,而神眼中错误的事在人看来却是正确的。然而,大卫作为蒙神称义的人,无论面对撒但怎样的诱惑,都过着公义的生活。他行事公义,是因他遵行了神眼中正确的事,而不是仅仅顺从了人眼中看似正确的事。
第三点涉及“心里说实话”。
请看《诗篇》15篇2节的后半部分:“……心里说实话。”大卫深知,主所喜爱的是内心的诚实(《诗篇》51:6)。他明白,若要住在神面前,人必须心里说实话。然而,那些性格反复无常、过着双重生活的人,心里说的却是谎言而非真话。这样的人无法住在神面前。口里假装有爱,心里却怀藏恨意,这是自欺欺人;因此,这样的人无法称自己过着在神眼中公义的生活。由于他们未能行神眼中正确的事,他们便没有行公义。圣经告诫我们不要过这样的生活。相反,它敦促我们要心里说实话——无论是对神还是对人——以便能住在神面前。第四条准则是关于不可用舌头谗谤人。
请看《诗篇》15篇3节的前半部分:“不以舌头谗谤人……”这里所用的“谗谤”一词,暗示了“脚”的运用。换言之,这指的是四处走动——用双脚去探访他人——并用言语伤害别人(朴允善)。简而言之,用舌头诽谤是指那些导致他人跌倒的言语。这类言语包括散布毫无根据的谣言或在背后议论邻舍——这些话最终会给对方带来伤害。这绝非一个活在神面前的圣徒应有的生活方式。我们的双脚应当是传扬耶稣基督福音的美好之足,而不应被用来传播伤害他人的言语。言语确实至关重要。若能以一句温暖的话语、一声赞美、一句鼓励或一件令人喜悦的事开启新的一天,那是何等美好;反之,若以贬低或消极的言谈开始一天,则会让人心情沉重、郁郁寡欢。正因如此,保罗在《歌罗西书》4章6节中劝勉道:“你们的言语要常常带着和气,好像用盐调和,就可知道该怎样回答各人。”此处引人注目的词汇是“调和”(或译为“平衡/适度”)。我们蒙召要时刻带着恩典说话——这并非易事——我意识到,要让言语“调和”,不仅需要恩典,更需要智慧。
第五条诫命是关于不可伤害朋友的教导。
请看《诗篇》15篇3节的中间部分:“……也不行恶伤害邻舍……”这条诫命与前文讨论的第三条准则——“行公义”——形成了鲜明对比。这意味着,凡愿住在神面前的人,必须行神眼中看为正的事,而不应行恶伤害邻舍。换言之,人不可伤害邻舍。我们可能会对邻舍行什么样的恶呢?举例来说,如果邻舍犯了罪,却勇于承担责任并认罪悔改,那么行公义的人会选择宽恕并接纳他们。这是因为神视悔改的心为义,并赐予其与神相交的恩典(路加福音
18:13–14)(朴允善)。然而,若有人对这样的邻舍行恶——拒绝视其为义或不予接纳,反而加以定罪——便是未能给予他们团契相交的机会。这就是对邻舍行恶;这样的人无法在神面前居住。因此,若要住在神面前,我们就不可对邻舍行恶。
第六条诫命是关于不可毁谤邻舍的命令。
请看诗篇15篇3节的后半部分:“……也不毁谤邻舍。”雅各书3章9至11节教导说,舌头的功用在于赞美并感谢神。如果我们用它来伤害他人,便是未能实现这一目的。使徒雅各特别警告说:“你们心里若怀着苦毒的嫉妒和自私的野心,就不可自夸,也不可说谎抵挡真理”(14节)。他形容这种智慧是属地的、属血气的、属鬼魔的(15节),并指出它会导致混乱和各样的恶行(16节)。要住在神的同在中,我们不可毁谤邻舍,而要以诚实待人;我们必须从心里说诚实话。
第七点是:藐视卑劣之人,尊重敬畏主的人。
请看诗篇15篇4节的前半部分:“他眼中藐视卑劣之人,却尊重敬畏耶和华的人……”这里所说的“卑劣之人”是指那些藐视神的人;我们没有义务为了讨好他们而给予尊重(朴允善、加尔文)。然而,我们必须尊重那些敬畏神的人。诗篇25篇14节说:“耶和华与敬畏他的人亲密……”那些住在神同在中、与神有亲密团契的人,我们理当尊重。神与敬畏祂的人同在(103篇13、17节)。因此,我们要住在神的同在中,就必须藐视神所藐视的人,并尊重敬畏神的人。
第八点是关于履行誓言的教导。
请看今日经文中诗篇15篇4节的后半部分:“……起誓虽对自己不利,也不更改。”神喜悦那些在祂面前立志并付诸实行的人(朴允善)。这里的“誓言”是指关于神的真理与良善所作的承诺。 《传道书》5章4节说:“你向神许愿,偿还不可迟延,因他不喜悦愚昧人,所以你许的愿应当偿还。”因此,我们不可轻率许愿;一旦许愿,就必须切实履行。唯有如此,我们才能住在神的同在中。
第九条诫命是关于不可放债取利的教导。
请看《诗篇》15篇5节的前半部分:“不放债取利……”在古代犹太律法中,禁止向农民放债取利是对穷人的一种体恤之举(《利未记》25章35–38节)。因此,希伯来律法不允许向同胞收取贷款利息,其目的是为了减轻贫困者的苦难。那些无视这条律法的人,纯粹是出于贪财之心(朴允善)。所以,若要住在神的同在中,我们在向邻舍表达爱心时,绝不可放债取利。
最后一条,即第十条诫命,是关于不可因受贿而伤害无辜者的教导。
请看《诗篇》15篇5节的中间部分:“……不收受贿赂陷害无辜……”圣经教导我们:“不可受贿赂,因为贿赂能叫明眼人变瞎了,又能颠倒义人的话”(《出埃及记》23章8节)。若要住在神的同在中,我们绝不可因收受贿赂而伤害无辜者。
请看《诗篇》15篇5节的后半部分:“……行这些事的人必永不动摇。”这是神的应许:凡忠实遵守这些诫命的人——这是住在祂同在中所必需的——将永远不会动摇。愿我们都能通过忠实遵守这些诫命,在信仰生活中站立得稳、永不动摇,从而住在神的同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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