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예수 그리스도의 나심 (1) (행1:1-11; 요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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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神算为义之人的幸福(2) [罗马书 4:9–17]

被神算为义之人的幸福(2

 

 

[罗马书 4:9–17]

 

主日,我们围绕罗马书418,探了世上最幸福的人是。我们认识到,最幸福的人是那些单单因信耶基督而罪得赦免的人——即被神算为义的人。在此背景下,我总结出了一“幸福公式”:幸福指 = 恩典 + 在十字架上的作 + 信心。过圣经更深地认识深刻的救恩在十字架上所成就的一切,我的信心便着信心的增反思神在耶基督里予我的救恩,我们对神恩典之浩大的体深刻。因此,我基督徒便能体到更深的幸福,正幸福的生活。

 

在今天的文(《罗马书4:9–17)中,我看到使徒保罗继续罗马们论述“被神算为义之人”的幸福。我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他的述。

 

第一部分涵盖了第912。在此,保罗阐明了那些因信耶基督而被神为义之人的幸福,指出这种幸福无受割礼与否都是可以得的。言之,他强,因信被神为义带来的幸福,不取于是否受割(朴允善)。因此,在今天的文——《罗马书49——中,保罗问道:“如此看那受割的人是也加那未受割的人呢?因我伯拉罕信神,就算他的。”针对犹太人引以豪的割俗(作神立子民的志),使徒保释说受神祝福的人非由“受割太人”或“未受割的外邦人”一身份来界定;这种区所在。他言,人非通行割(一律法之工)享受的福分;相反,正如伯拉罕一,人唯有借着信心,才能被神为义——由此体正的幸福。保在第1011节进一步明:伯拉罕——位受太人尊崇的先祖——是在受割*之前*,就因信靠神(及其应许话语)而被算为义的。言之,伯拉罕被算为义记载在《156,而于他受割记载则在稍后的《1710。因此,使徒保给罗马圣徒的信中明确指出,伯拉罕的义绝非通得(朴允善)。那何神要在伯拉罕受割*之前*应许,使他信靠那应许并因此为义呢?保在今日文的第11后半部分至12了其中的由:“使他作一切未受割而信之人的父,使他也被算为义;又作受割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受了割,而且也跟祖宗伯拉罕未受割之信心的脚踪的人。”言之,神在伯拉罕受割之前就为义,是了确立他作为众信徒之父的地位;:正如伯拉罕一,我也能单单借着信心,享受被神为义的福分。换个角度使徒保罗写给罗马的群体——一太人和外邦人成的群体——,他是在提醒他:无是受割太信徒,是未受割的外邦信徒,都是像信心之父伯拉罕那单单借着信心被神为义的。保宣告,那些跟信心之父伯拉罕在受割之前所有的信心脚踪的人(第12),才是正蒙福、被神为义的人。回看我此前已默想的《罗马书322,我们会想起使徒保——考罗马教会太信徒又有外邦信徒成特点——曾言道:“神的,因信耶基督,加一切相信的人……有分。”言之,正如《罗马书117所言,然“神的正在福音上明出”,那凡听福音信靠耶基督之死活的人,神都们为义。在单单借着信靠耶基督而得蒙赦罪被神为义这件事上,太人外邦人之间并无分;所有人都是因信的。然而,问题随生,因为犹太信徒往往向于试图律法之工的地位。他力求通行割礼来明自己作民的身希望借着遵守一律法要求而蒙神。因此,太信徒恐怕很未受割的外邦信徒作神子民的一;事上,他似乎外邦人存有歧针对这种带有罪性的歧视倾向,使徒保罗阐述了蒙神义这一至高福分,举亚伯拉罕例,明他是如何一福分的。保罗教导说伯拉罕在受割之前,就已因信靠神的应许了;有力地明了割礼与蒙神义并

在此,我反思了洗的意并将约时代的割礼与约时代的洗行了比。洗本身非使我被神为义的因素;正如割仅仅的一记号(第11;朴允善)。言之,约时代的太人而言,受割志着他已被神为义记号本身不能使他们获得那。同地,我们领受洗是因已借着信靠耶基督被神为义;我们并仅仅受洗一行就得救或在神面前。然而问题在于,多人认为若不受洗便无法得救。管得救完全是出于信靠耶基督——而非出于洗——但多人仍视为获取救恩的途。如果我们声称人必受洗才能在神面前或得救,那洗的人很可能以此夸口,那些未受洗的人。然而,正如今日文所的——无是在受割或未受割下,是在新约教会的背景下,无是否受洗——正重要的一行本身。我须谨记,正如我的信心之父伯拉罕一,我得救完全是出于信心,且唯有借着信靠耶基督,我才在神面前

 

今日文的第二部分涵盖了《罗马书41317。在此,保罗阐明了那些唯借着信靠耶基督而在神面前之人的福分,指出伯拉罕不太人的信心之父,也是外邦人的信心之父。在今日文的第13中,保指出,神伯拉罕及其后裔所立的——即应许们将承受世界的人——非基于律法,而是完全基于因信而得的公。神应许亚伯拉罕成“承受世界的人”,应许可以方面理解(据朴允善所述):第一,于地上万民都要借着伯拉罕得福的应许(《123);第二,伯拉罕之父的应许 17:4–5);第三,伯拉罕的后裔如天上的星和海的沙那繁多的应许 22:17);第四,迦南地——即伯拉罕寄居之地——予他和他的后裔作远产业应许 17:3)。项应许都已借着基督得以成就。言之,基督使我们这些信徒能“永的基”。借着信靠耶基督,我已确立了永恒的天。神使所有信的人成为祂女,予我的基。因此,我如今怀着确切的盼望,期待着在那永恒的度里居住。保在致罗马圣徒的信中最宣告,的基业并非靠守律法得,而是唯借着信靠耶基督、凭着神绝对的恩典而得。他指出,如果——正如太人所的那——人能靠律法之工而非靠信心义并获的基,那的“信心就空,应许也就弃了”(第14)。言之,如果承受永(即作“世界后嗣”)的应许是靠守律法的功劳赚取的,我的信心就得毫无用,而应许本身也必然明是假的。何如此?正如今日文第15所解的,是因“律法是惹忿怒的”。言之,律法不能使我免受神的忿怒,反而招致神的忿怒(朴允善)。正如我此前在罗马书32023所默想的,律法使我们认识到自己的罪。明了我是何等亏缺了神的耀(第23)。因此,靠守律法所取的人的功,无法确保得那永的基——即天然,若能完美地遵守律法(即百分之百的服),确取天的基,但世上有一人能完美地遵守律法。因此,使徒保在第16宣告,成后嗣——由此承受天——乃是出于恩典。言之,保罗教导说,承受永恒的天完全是借着信心,也完全是出于神的恩典。他指出,人的救恩粹是靠着神的恩典,借着基督的信心而得着。保释说,无太人是外邦人,都可以像“信心之父”伯拉罕那单单因信而蒙神,享受福分(第16)。伯拉罕因信靠那位“叫死人活、使无变为有”的神,而体到了蒙神的至高幸福(第17)。

 

们应当效法伯拉罕的这种信心。在今天的文(罗马书417)中,保罗从两个方面描述了伯拉罕的信心(朴允善):即“如上所:‘我已作多之父’——他在所信的神面前,就是那叫死人活、使无变为有的神。”首先,伯拉罕的信心是那位“叫死人活”之神的信心。有何含呢?在22章中,伯拉罕服神的命令,将独生子以撒捆在祭刀欲杀时,他依然相信神有能力使以撒死里活。我须拥这种信心;也就是,我要信靠那位能使死人活的全能神。言之,我相信神那叫人活的大能——位神了赦免我一切的罪,让祂生子耶十字架受死,在三天后使祂从死里活。其次,伯拉罕的信心是那位“使无变为有”之神的信心。我的神是有能力使不存在之物变为存在的神;是能无中造有的全能神。伯拉罕直到百才得子,但他始终坚信神所应许——即他的后裔如天上的星辰和海的沙粒一繁多。伯拉罕在看似望的境地中,依然信靠那位能使无变为有的神;我切切渴慕追求这样的信心。我祈愿我都能怀这样的信念,活出我的信心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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