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神算为义之人的幸福(2)
[罗马书 4:9–17]
上个主日,我们围绕《罗马书》4章1至8节,探讨了世上最幸福的人是谁。我们认识到,最幸福的人是那些单单因信耶稣基督而罪得赦免的人——即被神算为义的人。在此背景下,我个人总结出了一个“幸福公式”:幸福指数 = 唯独恩典 + 耶稣在十字架上的作为
+ 唯独信心。当我们通过圣经更深地认识耶稣,并深刻领悟祂为我们的救恩在十字架上所成就的一切时,我们的信心便会增长。随着信心的增长,当我们反思神在耶稣基督里赐予我们的救恩时,我们对神恩典之浩大的体会也会愈发深刻。因此,我们基督徒便能体验到更深层的幸福,并过上真正幸福的生活。
在今天的经文(《罗马书》4:9–17)中,我们看到使徒保罗继续向罗马的圣徒们论述“被神算为义之人”的幸福。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他的阐述。
第一部分涵盖了第9至12节。在此,保罗阐明了那些因信耶稣基督而被神称为义之人的幸福,并指出这种幸福无论受割礼与否都是可以获得的。换言之,他强调,因信被神称为义所带来的幸福,并不取决于是否受割礼(朴允善语)。因此,在今天的经文——《罗马书》4章9节——中,保罗问道:“如此看来,这福气是单加给那受割礼的人吗?还是也加给那未受割礼的人呢?因我们所说,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针对犹太人引以为豪的割礼习俗(作为神立约子民的标志),使徒保罗解释说,领受神祝福的人并非由“受割礼的犹太人”或“未受割礼的外邦人”这一身份来界定;这种区分并非关键所在。他断言,人并非通过行割礼(一种律法之工)来享受称义的福分;相反,正如亚伯拉罕一样,人唯有借着信心,才能被神称为义——并由此体验到真正的幸福。保罗在第10和11节进一步阐明:亚伯拉罕——这位受犹太人尊崇的先祖——是在受割礼*之前*,就因信靠神(及其应许的话语)而被算为义的。换言之,关于亚伯拉罕被算为义的记载出现在《创世记》15章6节,而关于他受割礼的记载则出现在稍后的《创世记》17章10节。因此,使徒保罗在写给罗马圣徒的信中明确指出,亚伯拉罕的称义绝非通过割礼获得(朴允善)。那么,为何神要在亚伯拉罕受割礼*之前*赐下应许,使他信靠那应许并因此称他为义呢?保罗在今日经文的第11节后半部分至12节解释了其中的缘由:“使他作一切未受割礼而信之人的父,使他们也被算为义;又作受割礼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仅受了割礼,而且也跟随我们祖宗亚伯拉罕未受割礼时之信心的脚踪的人。”换言之,神在亚伯拉罕受割礼之前就称他为义,是为了确立他作为众信徒之父的地位;这是为了教导我们:正如亚伯拉罕一样,我们也能单单借着信心,享受被神称为义的福分。换个角度说,当使徒保罗写信给罗马的群体——一个由犹太人和外邦人组成的群体——时,他是在提醒他们:无论是受割礼的犹太信徒,还是未受割礼的外邦信徒,都是像信心之父亚伯拉罕那样,单单借着信心被神称为义的。保罗宣告说,那些跟随信心之父亚伯拉罕在受割礼之前所拥有的信心脚踪的人(第12节),才是真正蒙福、被神称为义的人。回看我们此前已默想过的《罗马书》3章22节,我们会想起使徒保罗——考虑到罗马教会中既有犹太信徒又有外邦信徒这一构成特点——曾言道:“神的义,因信耶稣基督,加给一切相信的人……并没有分别。”换言之,正如《罗马书》1章17节所言,既然“神的义正在这福音上显明出来”,那么凡听见福音并信靠耶稣基督之死与复活的人,神都称他们为义。在单单借着信靠耶稣基督而得蒙赦罪并被神称为义这件事上,犹太人与外邦人之间并无分别;所有人都是因信称义的。然而,问题随之产生,因为犹太信徒往往倾向于试图通过律法之工来获得称义的地位。他们力求通过行割礼来证明自己作为神选民的身份,并希望借着遵守这一律法要求而蒙神称义。因此,这些犹太信徒恐怕很难接纳未受割礼的外邦信徒作为神子民的一员;事实上,他们似乎对外邦人存有歧视。针对这种带有罪性的歧视倾向,使徒保罗阐述了蒙神称义这一至高福分,并列举亚伯拉罕为例,说明他是如何领受这一福分的。保罗教导说,亚伯拉罕在受割礼之前,就已经因信靠神的应许而称义了;这有力地证明了割礼与蒙神称义并无关联。
在此,我反思了洗礼的意义,并将旧约时代的割礼与新约时代的洗礼进行了比较。洗礼本身绝非使我们被神称为义的因素;正如割礼一样,它仅仅是称义的一个记号(第11节;朴允善)。换言之,对于旧约时代的犹太人而言,受割礼标志着他们已被神称为义;这一记号本身并不能使他们获得那种公义。同样地,我们领受洗礼是因为我们已借着信靠耶稣基督被神称为义;我们并非仅仅通过受洗这一行为就得救或在神面前称义。然而问题在于,许多人认为若不受洗便无法得救。尽管得救完全是出于信靠耶稣基督——而非出于洗礼——但许多人仍将洗礼视为获取救恩的途径。如果我们声称人必须受洗才能在神面前称义或得救,那么受过洗的人很可能会以此夸口,并歧视那些未受洗的人。然而,正如今日经文所教导的——无论是在受割礼或未受割礼的状态下,还是在新约教会的背景下,无论是否受洗——真正重要的并非这一行为本身。我们必须谨记,正如我们的信心之父亚伯拉罕一样,我们得救完全是出于信心,并且唯有借着信靠耶稣基督,我们才在神面前称义。
今日经文的第二部分涵盖了《罗马书》4章13至17节。在此,保罗阐明了那些唯独借着信靠耶稣基督而在神面前称义之人的福分,并指出亚伯拉罕不仅是犹太人的信心之父,也是外邦人的信心之父。在今日经文的第13节中,保罗指出,神与亚伯拉罕及其后裔所立的约——即应许他们将成为承受世界的人——并非基于律法,而是完全基于因信而得的公义。神应许亚伯拉罕成为“承受世界的人”,这一应许可以从四个方面来理解(据朴允善所述):第一,关于地上万民都要借着亚伯拉罕得福的应许(《创世记》12章3节);第二,关于亚伯拉罕将成为多国之父的应许(创世记
17:4–5);第三,关于亚伯拉罕的后裔将如天上的星和海边的沙那样繁多的应许(创世记 22:17);第四,关于将迦南地——即亚伯拉罕寄居之地——赐予他和他的后裔作为永远产业的应许(创世记 17:3)。这四项应许都已借着基督得以成就。换言之,基督使我们这些信徒能够获得这“永远的基业”。借着信靠耶稣基督,我们已确立了永恒的天国。神使所有信的人成为祂的儿女,并赐予我们天国这永远的基业。因此,我们如今怀着确切的盼望,期待着在那永恒的国度里居住。保罗在致罗马圣徒的信中最终宣告,这永远的基业并非靠守律法获得,而是唯独借着信靠耶稣基督、凭着神绝对的恩典而得。他指出,如果——正如犹太人所声称的那样——人能靠律法之工而非靠信心称义并获得这永远的基业,那么我们的“信心就归于虚空,应许也就废弃了”(第14节)。换言之,如果承受永远基业(即作“世界后嗣”)的应许是靠守律法的功劳赚取的,我们的信心就会变得毫无用处,而应许本身也必然会被证明是虚假的。为何如此?正如今日经文第15节所解释的,这是因为“律法是惹动忿怒的”。换言之,律法并不能使我们免受神的忿怒,反而会招致神的忿怒(朴允善语)。正如我们此前在罗马书3章20节和23节所默想的,律法使我们认识到自己的罪。它显明了我们是何等亏缺了神的荣耀(第23节)。因此,靠守律法所赚取的人的功劳,无法确保获得那永远的基业——即天国。诚然,若能完美地遵守律法(即百分之百的顺服),确实能赚取天国作为永远的基业,但世上没有一个人能够完美地遵守律法。因此,使徒保罗在第16节宣告,成为后嗣——并由此承受天国——乃是出于恩典。换言之,保罗教导说,承受永恒的天国完全是借着信心,也完全是出于神的恩典。他指出,人的救恩纯粹是靠着神的恩典,并唯独借着对耶稣基督的信心而得着。保罗解释说,无论是犹太人还是外邦人,都可以像“信心之父”亚伯拉罕那样,单单因信而蒙神称义,享受这福分(第16节)。亚伯拉罕因信靠那位“叫死人复活、使无变为有”的神,从而体验到了蒙神称义的至高幸福(第17节)。
我们应当效法亚伯拉罕的这种信心。在今天的经文(罗马书4章17节)中,保罗从两个方面描述了亚伯拉罕的信心(朴允善语):即“如经上所记:‘我已经立你作多国之父’——他在所信的神面前,就是那叫死人复活、使无变为有的神。”首先,亚伯拉罕的信心是对那位“叫死人复活”之神的信心。这有何含义呢?在创世记22章中,当亚伯拉罕顺服神的命令,将独生子以撒捆绑在祭坛上并举刀欲杀时,他依然相信神有能力使以撒从死里复活。我们必须拥有这种信心;也就是说,我们要信靠那位能使死人复活的全能神。换言之,我们必须相信神那叫人复活的大能——这位神为了赦免我们一切的罪,让祂的独生子耶稣被钉十字架受死,并在三天后使祂从死里复活。其次,亚伯拉罕的信心是对那位“使无变为有”之神的信心。我们的神是有能力使不存在之物变为存在的神;祂是能从无中造有的全能神。尽管亚伯拉罕直到百岁才得子,但他始终坚信神所赐的应许——即他的后裔将如天上的星辰和海边的沙粒一样繁多。亚伯拉罕在看似绝望的境地中,依然信靠那位能使无变为有的神;我们也当切切渴慕并追求这样的信心。我祈愿我们都能怀着这样的信念,活出我们的信心生活。
댓글
댓글 쓰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