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的功能
[罗马书 7:7–13]
你熟悉关于DUI(酒后驾驶/受酒精影响驾驶)的交通法规吗?在韩语中,这通常被称为“酒驾”。当一个人饮酒后血液酒精浓度(BAC)超过0.08%时,该法规便适用。如果驾驶员被发现以0.08%或更高的BAC驾驶车辆,将面临处罚。这些处罚可能包括:1) 48小时至六个月不等的拘留;2)
最长六个月的扣车;以及3) 最长六个月的驾照吊销等后果。此前,酒驾违规记录会保留七年,但这一期限现已延长至十年。因此,如果有人在这十年内两次被发现酒后驾驶,将面临针对累犯的加重处罚——甚至可能包括监禁。虽然我并非相关细节方面的专家,但酒驾法规日益严格的原因之一,似乎是酒驾事故导致了大量人员死亡。这促成了美国一个名为“反对酒后驾驶母亲组织”(MADD)的团体的成立。该组织由一位母亲发起,她的年幼女儿在1980年被一名酒驾司机撞死;该组织制定了旨在根除酒后驾驶的政策、行动计划和公民运动,如今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反酒驾组织。你还记得该组织发起的“切勿酒后驾驶”海报吗?一篇网络文章指出,多亏了这个组织,数千项反酒驾法规得以通过。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交通法规呢?换句话说,交通法规的目的是什么?其目的是“预防和消除道路上所有与交通相关的危险与障碍,从而确保交通安全顺畅”。正如存在交通法规一样,世界上也有无数其他的法律。虽然教会也有章程,但我今天想探讨的是“律法”这一概念。我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使徒保罗在今天的经文中论述了律法。在《罗马书》第6章和7章6节中,使徒保罗向罗马的圣徒谈到了信耶稣之前在律法之下的生活——那是一种充满污秽与不法、并结出致死果子的生活。如今,在今天的经文(《罗马书》7章7-13节)中,他进一步探讨了律法,旨在更具体地阐明信基督之前那种在律法之下的生活状态。他的教导侧重于律法的功能——即律法所扮演的角色。那么,保罗向罗马信徒所描述的律法功能究竟是什么呢?我们可以归纳出三个关键方面。当我们默想律法的这三个功能并学习如何看待它时,我们或许能更深地经历神的恩典……我祈愿你们能深入领会其中的真义。此外,我盼望借着主的恩典,我们在生活中能从心底顺服神的诫命,从而将荣耀归给神。
首先,律法的功能是使我们认识到自己的罪。
请看今天的经文,《罗马书》7章7节:“这样,我们可说什么呢?律法是罪吗?断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因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在这段经文中,使徒保罗举出了一条具体的律法作为例子,即“十诫”中的第十条——“不可贪恋人的房屋……”(《出埃及记》20:17;《申命记》5:21),特别是其中的“不可起贪心”这一诫命。那么,“不可起贪心”意味着什么呢?这意味着不可怀有不正当的欲望(朴允善)。十诫是对整部律法的全面概括,其核心原则是爱神与爱人;而贪心恰恰就是那种阻碍人爱神、转而爱慕他物的不正当欲望(朴允善)。正因如此,使徒保罗在《歌罗西书》3章5节中甚至指出“贪婪就是拜偶像”。此外,贪心不仅阻碍我们爱神,也阻碍我们爱邻舍。它使人充满贪婪,并将其变为利己主义者。因此,贪婪与整个律法的精神——即爱——是截然对立的。
当使徒保罗审视内心时,他看见“各样的贪心”寄居其中。因此,他在今天的经文——《罗马书》7章8节——中坦言:“但罪趁着机会,就借着诫命叫我里面生出各样的贪心。因为没有律法,罪是死的。”保罗意识到,虽然在没有律法时他并未将罪视为罪,但律法的介入却使他内心潜伏的罪性完全活跃起来,从而滋生出种种强烈的贪欲。若没有第十条诫命——“不可贪心”——我们或许会在犯下贪心之罪时却不自知,并在毫无罪疚感的情况下继续违背神。然而,正因为有了第十条诫命,当我们内心涌起不正当的欲望或贪念时,我们便能认出那是贪心之罪。在此过程中,我们惊愕地发现,尽管明知律法禁止贪心,我们与生俱来的罪性中却蕴藏着一股强大的、邪恶的冲动,想要去违背那条律法。结果,受制于内心那棵已然长成的“贪心之树”所结出的果实,我们竟真的犯下了贪心之罪。这正是保罗在第9节所宣告的:“……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换言之,保罗承认律法的介入给了罪可乘之机,使其伺机而动;结果,他被自己的罪性所辖制,陷入了悲惨的境地(朴允善)。这种受罪性辖制的悲惨状态之所以存在,是因为罪欺骗了保罗(第11节)。正如魔鬼曾欺骗夏娃吃下善恶树的果子——致使她违背神的命令并犯下罪恶——它也极力欺骗我们,诱导我们认为犯罪无妨,从而使我们沦为罪的奴隶。撒但为何费尽心机做这一切?其目的在于将我们引向死亡——这正是受罪奴役之生命的最终结局(第10节)。撒但坚持不懈地进行欺骗,旨在最终将我们与神隔绝,并导致我们遭受永恒的死亡。然而,亲爱的圣徒们,让我们谨记这一点:借着信靠耶稣基督,我们已经出死入生了(约翰福音
5:24)。我们不再是罪的奴仆;如今我们是公义的仆人,也是顺服的仆人。因此,我们必须顺服神的话语而生活。神借着今天的经文教导我们的第一课是:我们必须通过神的律法、祂的诫命——或者更广泛地说,祂的话语——来认识自己的罪。正如保罗在罗马书 3:20 中所言,我们必须借着神的话语来认识罪(“律法本是叫人知罪”)。此外,正如罗马书 7:13 所指出的,神的话语(律法与诫命)会显明罪的真相;祂的话语会不断地揭露我们的过犯。那么,我们该如何回应呢?我们应当感谢神。为什么呢?因为“罪在哪里显多,恩典就更显多了”(5:20)。我们越是借着神的话语认识到自己的罪,就越能领会主恩典的浩大与丰盛;因此,我们应当心存感恩。
其次,律法的作用是什么呢?它的作用是引领我们归向耶稣基督。
当你借着神的律法(祂的诫命与话语)更充分、更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罪时,你会怎么做呢?我想你会选择两条道路中的一条:要么掩盖自己的罪,要么——倚靠耶稣在十字架上所流的宝血——凭着信心,带着本相谦卑地来到祂面前寻求赦免。如果我们掩盖罪恶,就会越陷越深,沉溺于邪恶之中。试想关于不可贪婪的诫命:如果我们犯了贪婪的罪,却在神和人面前掩盖它,我们就会不断重复同样的罪行。最终,我们可能会陷入一种麻木的状态,不再认为那是罪,良心也不再感到丝毫的刺痛。然而,当我们的罪被神的话语显明时,如果我们不掩饰,而是凭信心来到耶稣面前——承认并悔改我们的罪以寻求宽恕——神不仅会赦免我们,更不再记念我们的罪,并将我们从中拯救出来。你会选择哪条路呢?
使徒保罗在《加拉太书》3章24节中说道:“这样,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这是什么意思呢?当我们借着律法认识到自己的罪时(7:13;
3:20),我们也意识到,单靠遵守律法——或按律法行事——是无法称义的。因此,我们不得不仰望耶稣基督。这是为什么呢?因为我们唯有借着信靠耶稣基督才能称义(加拉太书
3:24)。归根结底,律法不仅让我们意识到自己的罪,更显明了我们绝对需要耶稣在十字架上所流的宝血。当律法使我们看清自己的罪时,我们便明白,无法靠着自己遵守律法而被神称为义。我们是如何得出这一认识的呢?我们不得不承认,尽管称义要求完全遵守律法,但我们根本无法百分之百地遵行神的话语。律法让我们感到无力;它显明了我们无法完全顺服律法的事实。因此,我们别无选择,只能越过律法,仰望耶稣——那位向我们显明的神的义(3:21)。为什么呢?因为罪得赦免与真正的宽恕,唯独在耶稣里才能找到。亲爱的弟兄姊妹,让我们仰望耶稣吧。赦免与宽恕唯独在耶稣基督里;真正的救恩也唯独在祂里面。虽然罪——受诫命的激发——驱使我们因各种贪欲而犯下种种过犯,并最终带来死亡,但耶稣基督却引领我们进入生命(第10节)。我切切祷告,愿你我都能凭信心仰望耶稣,得着罪的赦免,并脱离罪的辖制,获得永生。
最后,律法的第三个功用是作为我们这些信耶稣之人的信仰生活指南。
律法不仅使我们知罪并引领我们归向耶稣基督,还指导我们作为信徒应当如何生活。换言之,通过律法,我们能洞察神的旨意,并学习如何作为神的子民生活。有些现代信徒认为,既然律法与旧约(即旧约时代)相关,那么在新约时代(即新约时期)便无需遵守了。这种观念为何存在?我认为其根源在于混淆了“律法”与“律法主义”这两个概念。也就是说,人们常将律法等同于律法主义,因而对律法持负面看法,甚至在极端情况下将其视为某种罪恶之物。那么,究竟什么是“律法主义”呢?一提到“律法主义”,我们往往会联想到圣经中记载的法利赛人。他们的问题出在哪里?是虚伪吗?法利赛人最根本的问题在于,他们试图通过遵守旧约律法在神面前称义。这正是律法主义的本质。简而言之,律法主义是一种植根于自以为义的信仰;它强调个人在严格遵守既定规条与法则方面的投入与努力。然而,这种基于自以为义的律法主义信仰会结出两种危险的果实:属灵优越感与长期的罪疚感。那些在遵守律法条规方面表现优于他人的人,往往会产生一种属灵优越感,从而轻视那些被他们视为不如自己的人;反之,那些未能很好遵守律法的人,则常受长期的罪疚感困扰。我们深知,这种滋生法利赛人式属灵优越感的律法主义并非真正的信仰,因此我们对此保持警惕。然而问题在于,我们在防范律法主义的同时,往往容易轻视律法本身。这种混淆可能源于难以区分旧约律法中哪些条规仍须遵守,而哪些已不再适用。但显而易见,律法与律法主义是有本质区别的。律法主义试图通过遵守律法来寻求称义,其根源在于自以为义;而对于那些因信耶稣、单单藉着神的恩典已然称义的信徒来说,律法则是应当遵守和顺服的对象。这代表了一种建立在耶稣基督公义之上的信仰。
在今天的经文——《罗马书》7章7节和13节——中,保罗对罗马的圣徒们说道:(第7节)“……律法是罪吗?断乎不是!”;“……既然是良善的,反倒叫我死吗?断乎不是!”这意味什么呢?这意味着律法本身并非罪恶。相反,保罗宣告律法是良善的。特别是在今天经文的第12节中,保罗宣告律法是圣洁、公义且良善的。首先,保罗指出律法是圣洁的。因为神是圣洁的,所以祂的律法——即祂的话语——也是圣洁的。藉着这圣洁的话语,我们意识到自己缺乏圣洁,从而促使我们单单仰赖耶稣基督的恩典。此外,在这一恩典的大能下,我们蒙召去顺服神圣洁的话语,追求圣洁的生活。其次,保罗指出律法是公义的。这里的“公义”是指在神和人面前正直且无瑕疵(朴允善语)。神的律法向我们指明了正确的道路。作为因信耶稣基督而称义的信徒,我们有责任行在公义的道路上——即神律法向我们显明的正道之上。第三,圣经指出律法是良善的。这教导我们应当顺服律法并行出善行。我们为何必须从内心顺服律法并做善事呢?这是因为我们在耶稣基督里被重新创造,正是“为要叫我们行善”(《以弗所书》2章10节)。我祈祷,藉着顺服这良善的律法,我们的善行能引领世人归荣耀给父神(《马太福音》5章1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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